去(2014)年9月,在臺北市發生張姓高材生當街持刀狠殺林姓幼教師女友41刀的悲劇,震撼全臺,女友生前發現張男有暴力傾向,欲搬家擺脫張男的糾纏,沒想到未成功搬家就發生悲劇;同年11月,高雄市發生弒父的人倫悲劇,曾男趁著清晨時分持殺魚刀,朝熟睡的父親刺了4刀,曾男從小目睹父親對母親施加暴力,長期為家庭帶來極大恐慌。這兩起駭人聽聞的社會事件,其實都是典型親密暴力未受妥善處理帶來的悲劇。
及時介入 遠離「恐怖情人」悲劇
2007年《家暴法》擴大服務範圍,將非配偶與家庭親屬關係的「同居關係」納入保護範疇,保障了更多親密暴力受害者,包括尚無法成立家庭的同志。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但還有很多沒有同居關係的情侶間,如果遭遇恐怖情人分手暴力或約會暴力,需要刑法才能介入,無法透過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根據前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現為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與現代婦女基金會出版的《開心談戀愛,理性談分手》手冊中,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是:「在浪漫的關係裡,不論是發生在異性或同性戀上,舉凡任何過度的控制或攻擊行為,無論藉著言語、情感、身體、性關係或綜合形式出現,可稱為戀愛暴力。」民眾要如何辨識恐怖情人、避免遭受親密關係暴力呢?除了平日多觀察對方是否容易衝動、喜歡控制別人外,如果要提分手,也要牢記避免單獨前往。
此次修法的重大突破,即是將恐怖情人納入《家暴法》,即使情侶之間非屬法定家庭或同居關係,只要證明的確有遭受親密暴力,亦可聲請保護令。以遭殺害的幼教老師事件為例,雖然她未與男友同居,在《家暴法》新制通過之後,即可舉證男友為危險情人,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請警方立即協助介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