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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
 
 
 
 
》社會安定的基礎
社會救助

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的最後一道防線,國家的社會救助系統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的角色,確保有需要的民眾得到適切救助,維持基本生存水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工作能力與意願者脫離生活困境,因此社會救助可說是社會安定的基礎,以「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為核心價值,照顧每一位有需要的民眾。

 
 

新制實施擴大照顧範圍

李美珍說,以往,社會救助的照顧範圍僅限於低收入戶,然而在2011年7月1日社會救助法新制實施方案上路後,增訂中低收入戶的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在今(2015)年第一季的統計資料中,目前政府將14.2萬戶、33.5萬人的低收入戶,以及10.6萬戶、32.5萬人的中低收入戶,納入照顧範圍。

欲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民眾,必須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且申請戶的戶內人口要實際居住在申請地,並住在國內的時間超過183日。 

低收入戶申請戶的條件,需符合「家庭總收入分配到家庭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最低生活費和家庭財產的公告金額,考量各地生活條件,依據地區,六都直轄市和臺灣省、金門縣、連江縣分別制定不同的標準,以臺灣省為例,臺灣省公告的最低生活費是10,869元,而家庭財產則是每人每年7.5萬元的動產(存款+投資)和每戶320萬元的不動產(土地+房屋)為限。

至於中低收入戶申請戶的條件,則為「家庭總收入分配到家庭人口,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家庭財產不超過當年度公告金額」。以臺灣省為例,臺灣省公告的最低生活費1.5倍是16,304元,而家庭財產則是每人每年11.25萬元的動產(存款+投資)和每戶480萬元的不動產(土地+房屋)為限。

政府將社會救助的照顧範圍擴大至中低收入戶,李美珍強調,最主要的目的與精神在於將這些近貧族群早一步納入照顧,透過政策的支援、輔導,採取「預防勝於治療」的積極性策略,協助中低收入戶達到自立的目標,避免中低收入戶落入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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