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更進一步通過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簡稱CRPD),這是21世紀第一個國際人權條約,影響全球6億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可說是國際人權的重要發展。迄今,全球共有172個締約國簽署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從國際人權的發展歷程來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聯合國近年才通過的權利公約,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廖福特指出,國際人權從最早期重視公民與政治權利開始,經過很長的時間,慢慢將焦點專注在婦女、兒童與身心障礙者身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雖然直到2006年才正式通過,不過這是所有國際人權條約中協商時間最短的公約,也是第一個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達成遊說過程的人權條約,顯見在公約形成的時刻,國際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已有一定程度的共識。
讓身心障礙者和一般人一樣 同享權利
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其實牽動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容。廖福特表示,過去通常以「個人觀點」來看待身心障礙者,於是發展出醫療模型、福利慈善模型的觀點,認為社會應給予身心障礙者足夠的醫療、足夠的福利。不過回歸到生活面,身心障礙者遭遇到的問題或許不是給予醫療、金錢就可以完全地解決的,因此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採取的是人權模型,目的在「促進、保護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公約的落實,將可減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之不利狀態,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廖福特強調,《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核心精神,是要讓身心障礙者與一般人一樣,同享權利,因此在公約的內容中,著重的是為身心障礙者提供行使權利的可能性。比方說,現在大家耳熟能詳的集會權,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可能連走出家門、順暢地使用大眾交通工具,都會遇到困難,因此應該增設電梯等相關輔助設備,令身心障礙者便利使用大眾交通工具,至於選舉權的行使,對於視障者、精神上有障礙的朋友,也是需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內容,著重在為身障者提供行使權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