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類別 實質保障26項權利
在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5條至第30條是實質權利保障條款,保障了26項權利,可區分為三大類別。第一類是一般權利保障,包括平等及禁止歧視、婦女特別保障、兒童特別保障、意識覺醒、親近環境等;第二類是公民與政治權,包括生命權、武裝衝突之特別保護、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近用司法制度、人身自由及安全、免於酷刑、免於拋棄、暴力及濫權、身心完整、遷徙及國籍自由、獨立生活及納入社區、行動自由、表達自由、隱私權、居家及家庭自由等;第三類是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包括受教育權、健康權、康復權、工作及受雇權、適當生活及社會保護、參與政治及公眾生活的權利、參與文化休閒及體育之權利等。
廖福特認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最主要的貢獻,並不是賦予身心障礙者新權利,而是將既有權利整合,加上身心障礙者特別需要之權利,總合形成以身心障礙者為主體的完整條約。
將公約國內法化 讓臺灣接軌國際標準
臺灣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卻也致力遵守國際社會的規範,自發的宣示遵守國際公約相關規定。2014 年,立法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的精神,落實在臺灣。「透過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方式,將國際標準引進臺灣,讓臺灣政府以國際標準保障人民權利」,廖福特說。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行政院必須邀集學者專家、身心障礙者團體(機構)及各政府機關代表,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協助推動公約的實踐,施行法中並規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應符合公約有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的規定,且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身心障礙者人權之實現。
此外,根據施行法規定,政府應依公約建立身心障礙者權利報告制度,在施行法施行後兩年提出首次國家報告,之後每4 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也應依國家報告審閱意見,檢討並研擬後續施政方針。
現階段,各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合公約規定者,依規定要在施行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法規的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俾令在國家所有的法令與行政措施中,都能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