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努力 完整落實公約
廖福特指出,在施行法通過、實施之後,政府在推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上,在行政、立法機構中,要著重法規檢視與國家報告制度。在法規檢視中,檢視過去臺灣所制定的法令,在精神與法規上是否有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牴觸之處,這是對於過去的回顧與檢視,然而,面對未來發展,就要倚靠「國家報告」制度,對每一個階段的進程做整理、回顧與檢討,並延聘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為國家法令、制度做即時的修正、調整,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與實際執行,延伸到未來。
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8 條規定,「身心障礙者受公約及其有關法規保障之權益遭受侵害、無法或難以實施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訟或其他救濟管道主張權利;侵害之權益係屬其他我國已批准或加入之國際公約及有關法規保障者,亦同」。有別於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建立的申訴機制,
臺灣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建立起臺灣本地的個人申訴管道。廖福特提醒,司法機關必須要了解《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實質內容,日後在相關的審判與判決中,適用公約、納入其精神,
促進法律的完整落實,真正地使臺灣與國際同步邁進,對身心障礙者來說更是一大保障。
為讓身心障礙者能夠跟其他人一樣,擁有充分平等的人權與權益,政府將透過各種推動歷程與國際社會接軌,積極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期待每一位身心障礙者都能夠獨立且尊嚴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