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與少年的身心,在每個階段都在發展中,因此需要保護」,張秀鴛表示,兒童與少年在經濟、物質、心靈和生活上,各方面都仰賴父母,倘若父母的教養觀念有偏差,孩子就很容易成為大人的受氣包。
以《兒童權利公約》為基礎 保護兒少成長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了「兒童是權利的主體、不是國家、父母的附屬品」的重要典範,是國際上兒童人權保障的基本規範。臺灣在2014年5月20日三讀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將《兒童權利公約》予以國內法化,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的地位中,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
在《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核心目標(平等原則,最佳利益原則,生命、生存及發展權,表意權)的前提下,政府對於協助家庭照顧兒少採取「支持、補充、替代」三種型態的服務。
在接獲兒少保護通報後,便會進入分級分類處理,評估「是否有造成嚴重傷害的立即危險」,以及「目前是否有保護能力和因應對策」,依照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處理措施。政府在落實兒少保護工作上,並非著重懲罰施虐者,而是希望透過社工連結資源或直接提供服務,協助兒少繼續留在家庭中或是予以保護安置,即便是基於安全而採取的保護安置,也會在社工的協助下,儘速讓孩子重返家庭環境生活。
其中,「保護安置」屬於替代性服務的一種類型,當兒少處在不安全的環境下,經社工以兒少是否面臨危險,必須透過安全計畫的執行,才能讓兒少留在家中,或是透過家外保護安置的方式,才能確保兒少的安全,這種以公權力介入、保護兒少安全,將其安置於親屬家庭、寄養家庭或兒少福利機構,暫時代替父母行使監護教養照顧工作,讓兒少能夠在安全無虞環境下成長。
除此,部分兒少保護案件,家庭功能薄弱不足,經由社工連結資源補充父母在親職人力或物力的不足,最常見的課後照顧或是育兒技巧,經家庭處遇計畫補充性服務後,兒少亦可免於發生照顧上疏忽與不安全,這類補充性服務在兒少保護工作上,也是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