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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6
 
 
 
 
》只要尊重 不要放縱-杜絕性騷擾
現今社會雖然提倡性別平權、情慾自主,但性騷擾仍普遍出現在各種場合!歸咎原因,或許與性騷擾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常有爭議有關。長期關懷性騷擾防治議題的東吳大學健康諮商中心主任姚淑文,要為我們解析性騷擾防治的重要性,以及實際生活所面臨的適法問題與解決之道。
 
 

去時常因「舉證與認定」困難,導致性騷擾案件不了了之。因此當前社會的性騷擾案例或許僅是冰山一角。近年性騷擾申訴案件雖逐年增加,但多數民眾仍存有性騷擾迷思,在遭遇性騷擾情況時無法在第一時間察覺與正確反應,甚或抱持息事寧人的心態,選擇隱忍而不願聲張,以致惡狼食髓知味,一再地騷擾其他人!任何人都有可能被性騷擾,嚴重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演變成性侵害或強制猥褻,因此遇到性騷擾一定要勇於制止、勇敢說不! 

性騷擾是什麼

性騷擾(Sexual Harassment)的定義因國情與學者見解而不同,美國對性騷擾的法理界定,起源於保障個人的就業與就學之平等機會,因而多強調組織或機構內的權力差異所導致的性騷擾行為。姚淑文指出,早期民眾普遍對性騷擾的認知,大多是根據美國「就業機會平等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於1980年所公布的《工作場所性騷擾指引》,定義性騷擾為「因權力關係或性別歧視,強勢者對弱勢者發出不受歡迎之性侵犯、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本質的言語或行為」。

就廣義的觀點而言:「用明示或暗示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未達性侵害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因為性騷擾定義在「違反當事人意願」(unwanted)或是「不受歡迎」(unwelcome)的情況下,也因而具有相當的主觀認定。換句話說,是不是構成性騷擾,需視個人的主觀感受和判斷而定。 

不分性別皆受法律保障 並以主觀認定

因為每個人對於某種行為的感受不同,譬如西方人見面習慣擁抱,而東方人則多習慣握手寒暄。對於性騷擾的認定則更是如此,某些言論對某甲而言可能一笑置之,認為無傷大雅,對某乙來說便成了性騷擾,因此,性騷擾具有相當的主觀特質,無法設定一致的客觀標準或精確定義。

對於性騷擾的定義除了上述考量外,還有一些觀念應作澄清。我們都瞭解性騷擾基本上是含有「性的本質」等令人不舒服或不受歡迎的行為與感覺,所以有時候並不一定有肢體的接觸,譬如辦公室的男同事喜歡有意無意的盯者某女同事的胸部看,如果對這位女士而言是種不舒服的感覺,這便構成一種性騷擾的行為;此外,隨著社會觀念的開放與性傾向的多元化,女性已不再是性騷擾問題的唯一受害者。有調查顯示,近六成的上班族曾被性騷擾,其中男女比例約為3比7,也就是性騷擾並非只發生在女性身上,亦可能發生在男性或兩造為同性的性別間。因此我們認為,性騷擾問題雖與「性別平權問題」有關,但實際上已超越性別平權的範圍,而與「人性尊嚴」及「人身安全」問題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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