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醫院評鑑改革 確立改革方向
優化查證方式等三大面向進行改革。在醫院評鑑部分,自今(2017)年起,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適用之評鑑基準,已進行大幅度簡化,自188條1,297項評量項目簡化為122條550項評量項目,減少58%。此外,醫療衛生評鑑作業,總項目則由40項減少為24項,簡化幅度達40%,應可確實降低醫院醫護人員準備評鑑之負擔,並能兼顧醫療品質。
衛生福利部為推動醫院評鑑改革,回歸以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為核心價值,於2016年5月20日邀集專家成立「醫院評鑑改革小組」,確立醫院評鑑改革方案,秉持前開核心價值,簡化、明確化醫院評鑑條文,優化以病人臨床照護為焦點的系統性查證方式,及持續性指標監測系統,尊重醫院自訂之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作業程序,目標為有感革新,降低醫院受評壓力。
簡化評鑑基準 建立持續性監測系統
醫院評鑑基準之簡化研修作業,經密集召開7次改革諮詢會議,4場交流會議、8次研修會議,於2016年12月7日公告修正之2017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保留病人安全、醫療品質之內容,並能符合以病人為焦點之查證方式邏輯與國際趨勢,刪減非醫療核心的內容,如法令規範、教育訓練學分、公部門原該執行的事項等,與其他認證訪查重複之基準或評量項目,予以刪除或改為免評。
至於各界所關心的醫院評鑑基準人力相關條文,考量醫院評鑑以4年為1輪循環,為顧及對受評醫院的公平性原則,本輪評鑑期間(2015至2018年),現行人力相關條文仍維持2015年度醫院評鑑標準,原必要條文所規範之醫師、營養師、復健(含物治、職治、語治、聽力)、護產、藥事、醫檢、放射人力等10類人力仍列為必要項目。醫護人員與病患的比例仍列為重點條文,若未符合須於2個月內改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