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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
 
 
 
》1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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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偏鄉護理菁英計畫公費生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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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增列增列苄基哌嗪(BenzylpiperazineBZP)為第二級管制藥品,1-5-氟戊基)-3-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哚【(1-5-fluoropentyl-1H-indol-3-yl)(2,2,3,3-tetramethylcyclopropylmethanoneXLR-11】為第三級管制藥品,2-4--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2-4-bromo-2,5-dimethoxyphenyl-N-[2-methoxyphenylmethyl] ethanamine25B-NBOMe】為第三級管制藥品,並自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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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曾政務次長中明與社家署祝副署長健芳陪同吳副總統敦義接見海外七國及兩岸三地身障藝術家,以對身心障礙藝術家表達嘉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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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3101112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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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品質資訊公開辦法」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十條,本次修正重點包含:(一)配合「精神分裂症」更名為「思覺失調症」,修正相關文字;(二)配合兒童牙齒預防保健內容調整,由原五歲以下,修正為六歲以下;(三)新增20項醫療品質資訊,如住院DRG案件之相關指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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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分別於妊娠第一孕期及第三孕期,補助提供2次產前衛教評估與指導,並於103111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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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新增補助罕病病人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疑似罹患罕病或帶因者,及尚未被公告為罕病首例個案之檢驗確診費,及明定人體試驗補助須事前申請審議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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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澳洲輸入食用動物油脂,應檢附該國主管機關核發之衛生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即日生效。

1015

本部TaiwanIHA與外交部國際組織司、亞東太平洋司及本部醫事司舉行「臺灣國際醫衛行動團隊(TaiwanIHA)與泰國國家緊急醫療中心(NIEM)簽署合作備忘錄之討論會議」,共同協商簽署合作備忘錄之程序與交流相關事宜,促進國際醫衛之合作發展。

1015

公告104年新增內(外)科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名單及資格效期,計核定新增12家專科護理師訓練醫院認定合格醫院(效期:103111日至1071231日)。

1015

發布修正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訂定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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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曾政務次長中明陪同馬總統英九接見中華民國第17 屆身心障礙者傑出尊長「大愛獎」得獎人、身心障礙子弟及服務志工,向得獎人表達崇高的敬意與誠摯的祝賀,並期勉身心障礙朋友以樂觀進取的態度面對各種挑戰。

1016

公告訂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並自即日生效。

1016

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球資訊網「承保業務網路服務專區」上線啟用。

1016

公告修正「兒童衛教指導服務補助方案」,由原來補助2次增加為7次兒童衛教指導,於103111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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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第3條附表。本次修正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納入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產製非屬肉類產品之其他牛來源食品,以增進管制強度及擴大管制範圍。

1017

發布修正「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修正重點:1.配合機關改制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2.山地鄉修正為山地原住民區、鄉。3.修正第三點第二項第二款之澎湖縣認定機構範圍,增訂但書之規定。

1020

公告廢止「市售包裝果汁及蔬菜汁飲料應標示原汁含有率」,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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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前行政院衛生署921231日衛署食字第0920402872號,自即日停止適用。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國家生產之供食用牛隻、羊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其衍生物或含前揭物品之食品欲輸入我國者,應依「輸入食品系統性查核實施辦法」辦理。

1021

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3111日起調高孕婦產前檢查診察費補助金額等規定;另新增本注意事項有關「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規定適用至103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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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中,刪除貨品分類號列1501.20.00.00-8及其輸入規定F02,並自中華民國103111日生效。

1024

公告訂定「食用油脂製造業者應辦理檢驗之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310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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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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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英九頒贈紫色大綬景星勳章予美籍專家Dr. Michael MalisonDr.James Lando 及謝文儒博士等三位,以表彰該等人員對我國防疫工作之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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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社會工作師接受繼續教育及執業執照更新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附表」。第2條規定摘要為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每6年接受專業知能、專業法規、專業倫理及專業品質等各款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150點以上。第3條附表為「社會工作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規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