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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
 
 
 
》104年12月

104 年12 月

12/1  本部疾病管制署即日起至2016 年3 月31 日止,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適用對象,增加「高燒持續48 小時之類流感患者」及「家人/ 同事/ 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二類,並將視疫情狀況隨時調整擴大適用期間。

12/1  依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11 條,訂定《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並自發布日起生效。

12/2  修正公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 條、第88 條及第92 條,增訂保障兒童及少年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並對違反分級管理義務而使兒童及少年觀看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者,訂有罰則。

12/2  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 條、第12 條,並自1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險費單筆扣費門檻由新臺幣5,000 元調整至20,000 元。

12/4  臺灣根除瘧疾屆滿50 週年,本部疾病管制署郭旭崧署長頒贈感謝狀予曾於瘧疾研究所服務的郭明珠女士,感謝其數十年來為國內抗瘧之貢獻與努力。

12/4  「1919 全國食品安全專線」服務正式啟航,提供更便民的單一服務入口,建立即時檢舉、申訴及陳情管道。

12/7  發布修正《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3 條、第8 條、第12 條、第13 條及第16 條條文。

12/7  發布修正《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全文1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以加強罕病病患之照護。

12/8  本部疾病管制署與外交部、美國在台協會共同辦理「登革熱國際研討會暨專家諮詢會議」,邀請亞太及東南亞地區共12 國登革熱防治專家分享防疫經驗,建立合作網絡,提升區域防疫量能 。

12/9  公布修正《老人福利法》第1 條、第3 條至第5 條、第12 條至第14 條、第16 條、第21 條、第29 條、第33 條、第42 條、第49 條、第52 條條文,並增訂第12 條之1,增列住宅、勞工、金融、交通及消防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 項,與時俱進維護老人權益。

12/14  發布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名稱及全文12 條。(原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

12/14  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5 條及第2 條附表1、2。

12/14  公告「105 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之施行區域,並自105 年1 月1 日起生效。

12/15  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6 條、第21 條、第38 條、第45 條、第59 條、第63 條及第73 條條文。

12/16  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 條,並增訂第33 條之1、第33 條之2 及第90 條之2 條文,增列交通及建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事項,規範特定公共場所應設置親子停車位及親子廁所盥洗室,並訂有相關罰責,以營造友善親子環境。

12/16  公布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2 條之1 條文,修正生育給付額度為2 個月,且增訂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所領取給付總額之半數。

12/16  公布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 條、第48 條,並增訂第15 條之1,強調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所執行之查核及抽樣等措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並配合增訂違反第15 條之1 規定之罰則規定。

12/16  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1 條,將同步聽打服務納入地方政府服務項目內,自公布後2 年施行。

12/17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舉辦「2015 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研討會」,邀請馬總統英九、楊立法委員玉欣致詞,並與政府、國內外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進行經驗分享交流。

12/18  發布修正《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第14 條及第2 條附表。

12/18  依據《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第9 條,訂定「判定油症患者之血液多氯聯苯及多氯呋喃檢驗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並自發布日施行。

12/19  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105 年1 月1 日生效,包括:新增「支氣管內視鏡超音波」等8 項、調升「心臟摘取」等2 項支付點數、將「鞏膜切除併植入或扣壓」等16 項眼科手術診療項目調整為「提升兒童加成項目」及增列「血漿置換術」之適應症。另依據DRG 支付通則之規定,更新105 年適用之DRG 權重表及各項參數。

12/21  發布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全文5 條,自105 年1 月1 日施行。

12/23  公布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第3 條、第8 條、第13 條、第17 條、第20 條、第22 條之1、第25條條文;增訂第13 條之1、第15 條之1、第16 條之1、第16 條之2 條文。修正重點含明定對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

12/24  發布修正「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第2 條、第3 條、第4 條及第9 條。

12/24  核定105 年全民健保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結果:105 年總額相較104 年協定總額成長率為4.912%;牙醫為3.463%、中醫為3.927%、西醫基層為4.274%、醫院為5.672%,其他項目為103.59 億元。12/25 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行動快易通APP 行動櫃檯增加個人及依附眷屬之投保明細查詢功能。

12/25  公告104 年度產後護理機構評鑑結果。

12/25  公告105 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暨複雜用藥者藥事照護」計畫,並自105 年1 月1 日起實施。

12/25  公告104 年度一般護理之家評鑑結果。

12/25  公告訂定「資本額達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

12/28  核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5 條第4 項「食品業者輸入食品添加物,其屬複方者,應檢附原產國之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之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之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規定,並自即日生效。12/30  發布自105 年1 月1 日起,全國7 處聯合服務中心及22 處之健保縣市聯絡辦公室共29 個服務據點,將全面提供在地製發健保卡服務。12/30 公布修正《社會救助法》第3 條、第4 條、第11 條、第15 條、第15 條之1 及第16 條之2 條文。

12/30  公布修正《國民年金法》第18 條之1 條文,增訂自105 年3 月1 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 年得領取之給付;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的部分,則不適用。

12/30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4 條第3 項規定,訂定「原住民醫療或社會福利資源使用交通費補助辦法」,共計12 條條文,自105 年1 月1 日施行。

12/30  行政院核定105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費費率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連動調降為1.91%,並自105 年1 月1 日生效。

12/30  公布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32 條、第33 條及第67 條至第69 條條文。

12/30  修正「205 項罕見疾病ICD-9-CM 診斷代碼」。

12/30  公布制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全文29 條,自105 年6 月30 日施行。

12/31  公告訂定「105 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自105 年1 月1 日生效。

12/31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一般保險費費率調整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調整為1.91%,並自105 年1 月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