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民眾有購買國外藥品的需求,為什麼仍須規範入境攜帶藥品的數量?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藥品組科長王博譽表示,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已行之多年,「雖然食藥署理解絕大部分民眾攜帶藥品入境,沒有販售營利的企圖,但仍希望民眾能瞭解,立法用意在於保障用藥安全,並非要造成民眾不便。」
王博譽從兩大面向進一步解釋規範的必要性。首先,從法制面來看,世界各國有關攜帶藥品入國的規定,大多是以「個人自用」為出發點,審核旅客攜帶入境的藥品數量是否合理,除此之外的藥品攜入,必須具備藥商資格的公司,並取得藥品許可證,才可以合法進口藥品。例如,一罐維他命能吃3個月,若有民眾一口氣寄送20罐回國,就很難說服海關,只是單純為了自用。
在用藥安全上,王博譽說,民眾購買國外藥品的相關資訊,大多是從網路搜尋而來,但產品網頁資訊通常較為簡略,很少會詳細說明藥品可能引發的副作用及使用前應注意事項,嚴重影響用藥者的權益。他建議,民眾出國前可先列出欲購買的藥品清單,並仔細徵詢醫師或藥師等醫療專業人員的意見。「藥品並非一般商品,使用上有其風險,不應當土產買,也不能當伴手禮,餽贈親朋好友。」王博譽提醒民眾,藥品只能自用,絕不能販賣或轉移給他人。如果將帶回的藥品拿去販賣,依藥事法規定,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