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為保障民眾的用藥權益,我國於2000年通過《藥害救濟法》,並於隔年成立「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當民眾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服務。王博譽說,由於藥害救濟基金主要來源,為藥物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所繳納的徵收金,因此,民眾若自行服用在國外購買的藥品,導致無法預期的嚴重副作用時,因該藥品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在國內為不合法的藥物,將無法申請藥害救濟。
他提醒,民眾如有身體不適,應就醫或循正當管道取得衛生福利部核准的藥品,以保障用藥安全。如果非得從國外購買藥品,一定要注意閱讀包裝上的用法用量,切勿過量使用,而導致身體不適。王博譽也提到為符合我國國情及民眾需求,衛生福利部放寬旅客攜帶藥品數量至總量36瓶,相信已能符合大部分民眾的需求,「其實國外買藥不一定比較划算,還可能因為買太多放到過期。如果非買不可,記得要向海關申報,才不會得不償失。」希望民眾出國旅遊時,注意自身攜帶的藥品數量,盡量不要攜帶超量藥品入境,免得快樂出門,敗興而歸。
特別誌謝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科長 王博譽
Q:網路上謠傳「攜帶超量藥品會被抓去關10年」,這是真的嗎?我超量攜帶了怎麼辦?
A:這項訊息並不正確!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新表正式施行後,若旅客需攜帶超量自用藥品,可事先提出申請,若事先申請也可依《關稅法》規定辦理退運、放棄,除非涉及未經核可的商業販售行為,才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