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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
 
 
 
 
》撐起更大的防護傘 讓愛沒有恐懼
《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制
今(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修正條文,從這一刻起《家暴法》保護的對象,不僅再侷限於家庭成員與同居關係者,即使是「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都可聲請保護令。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新制法案也更加周延,並且明定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集合中央到地方各部會之力,一起防止親密關係暴力造成的傷害。
 
 

雖然修法過程曾出現質疑,沒有同居關係的情侶,怎麼可以算是「家庭」?怎麼可以納入《家暴法》?又有人質疑,情侶之間如果沒有實質同居關係,該如何認定雙方親密關係,依此聲請保護令呢?  

實際上,修法前的《家暴法》就保障有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聲請民事保護令,而無同居關係的情侶只能透過刑法來約束。但《刑法》的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須證明對方已造成傷害,不然無法獲得法律協助;「但約會暴力是偶發性、或一次性,傷害都很致命,刑法的規制與制裁緩不濟急。」張秀鴛說,等到暴力行為發生,往往已造成難以挽救的傷害,或是發生憾事。

張秀鴛表示,「我認為法律的目的是服務民眾,如果修法之後可以遏止暴力發生,還能夠幫助家暴被害人,那麼我們可以更前瞻一點、更大步一點。」現在通訊科技發達,即使沒有同居關係,只要透過臉書、Line、e-mail等通訊內容,甚至是通聯記錄之中,舉證雙方確實存在親密關係,「例如喊彼此老公老婆、或是一天之內打了好幾通電話等等。」就有機會聲請民事保護令。

關懷「目睹兒少」 隔離陰影的世界

親密暴力除了情侶關係,亦常發生於家庭或同居關係,此時受影響的不只是成人,甚至可能會讓孩子成為雖未直接遭受身體傷害,卻目睹家人施暴而造成心理創傷的「目睹兒少」。

「前陣子很多社會案件,都是孩子殺了爸爸,深入瞭解後發現,其實是爸爸長期虐待媽媽,而此時家庭就像一個巨大的壓力鍋。」張秀鴛說,「目睹家庭暴力的孩子,常會出現複雜情緒,第一個是恨媽媽,怎麼這麼沒用,都不與爸爸分手;第二個是恨爸爸,只要看到爸爸喝酒,就非常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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