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許多會施暴的父親,卻也很疼孩子。」張秀鴛說,目睹兒在扭曲的親情認同之下長大,活在對父母愛恨交織的複雜情緒裡,當終於到了某個臨界點,發生了特別情境,「目睹兒就會犧牲自己,讓自己當家裡的天使,終結一輩子家暴夢魘。」
過去,政府因法規無法積極介入保護目睹兒,而《家暴法》新制施行之後,父母及親屬可幫孩子聲請保護令,即使雙方已經離婚,為免孩子受到前任配偶跟蹤與騷擾,仍可聲請保護令,結合學校等社會資源,一起幫忙孩子隔離有親密暴力傾向的父母。
處處完備防暴新制 保護措施更周全
《家暴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的專法,於1998年正式通過讓法入家門,事實上,我國在此領域的領先程度,在亞洲已是第一把交椅,今年更有6位日本女性教授,特別組團前來瞭解臺灣的家暴防治運作模式。
衛生福利部擬定法條草案時,除了蒐集我國政府部門與民間各界意見,亦考察許多先進國家法規,本次修正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社福法規,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加強了對於被害人的隱私保護,張秀鴛來說「很遺憾,但暫時仍必要。」被害人開記者會的時候,常需遮掩樣貌、隱藏身分,降低媒體報導的意願,許多議題因此未被社會充分重視與討論。
張秀鴛就曾認識一位自願現身說法的受暴婦女,其女兒原已論及婚嫁,而在媒體曝光之後,卻遭親家悔婚。她表示:「目前我們的社會還沒有進步到這種程度,哪天受害者可以坦然面對媒體,不再需要法律保護,就真的太好了。」
此外,《家暴法》新制延長了「通常保護令」效期,修法之前的最長效期只有1年,但民間實務經驗反應,保護令僅有1年期限實在太短,加害人常在保護令到期之後,再次對被害人施暴,「從被害人離開受暴情境,直到獨立自主生活,1年實在太短。況且很多時候,離婚才是暴力的開始。」修法之後,不但保護令期限延長至2年,還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