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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
 
 
 
 
》撐起更大的防護傘 讓愛沒有恐懼
《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制
今(2015)年2月4日,總統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修正條文,從這一刻起《家暴法》保護的對象,不僅再侷限於家庭成員與同居關係者,即使是「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都可聲請保護令。對於被害人的保護,新制法案也更加周延,並且明定相關主管機關的權責,集合中央到地方各部會之力,一起防止親密關係暴力造成的傷害。
 
 

「不過,許多會施暴的父親,卻也很疼孩子。」張秀鴛說,目睹兒在扭曲的親情認同之下長大,活在對父母愛恨交織的複雜情緒裡,當終於到了某個臨界點,發生了特別情境,「目睹兒就會犧牲自己,讓自己當家裡的天使,終結一輩子家暴夢魘。」 

過去,政府因法規無法積極介入保護目睹兒,而《家暴法》新制施行之後,父母及親屬可幫孩子聲請保護令,即使雙方已經離婚,為免孩子受到前任配偶跟蹤與騷擾,仍可聲請保護令,結合學校等社會資源,一起幫忙孩子隔離有親密暴力傾向的父母。

處處完備防暴新制 保護措施更周全

《家暴法》是亞洲第一部防治家暴的專法,於1998年正式通過讓法入家門,事實上,我國在此領域的領先程度,在亞洲已是第一把交椅,今年更有6位日本女性教授,特別組團前來瞭解臺灣的家暴防治運作模式。

衛生福利部擬定法條草案時,除了蒐集我國政府部門與民間各界意見,亦考察許多先進國家法規,本次修正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社福法規,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加強了對於被害人的隱私保護,張秀鴛來說「很遺憾,但暫時仍必要。」被害人開記者會的時候,常需遮掩樣貌、隱藏身分,降低媒體報導的意願,許多議題因此未被社會充分重視與討論。

張秀鴛就曾認識一位自願現身說法的受暴婦女,其女兒原已論及婚嫁,而在媒體曝光之後,卻遭親家悔婚。她表示:「目前我們的社會還沒有進步到這種程度,哪天受害者可以坦然面對媒體,不再需要法律保護,就真的太好了。」

此外,《家暴法》新制延長了「通常保護令」效期,修法之前的最長效期只有1年,但民間實務經驗反應,保護令僅有1年期限實在太短,加害人常在保護令到期之後,再次對被害人施暴,「從被害人離開受暴情境,直到獨立自主生活,1年實在太短。況且很多時候,離婚才是暴力的開始。」修法之後,不但保護令期限延長至2年,還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十分進步,圖為保護司於去(2014)年舉辦的「反家暴讚出來街坊出招3」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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