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國內法 與國際同步
雖然臺灣處於非屬聯合國會員國的特殊國際處境,無法依循聯合國程序簽署《兒童權利公約》,我國仍然在各界的推動下,於2014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的方式,讓《兒童權利公約》可在國內落實,以宣示對兒童權利的重視,並為日後國內進一步形塑兒童在法律規範的地位中,提供了國際的基礎標準。
我國分別在1973年及1989年制定《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並於2003年合併前揭雙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因為國際趨勢,2011年將《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納入,並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雖在施行法推動之前,我國政府便逐步修法納入《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但陳麗如表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實施,是臺灣政府透過立法,明文宣示我國對兒童權利的重視,與國際同步。
在施行法中,明確賦予《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律」的效力,另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的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此外,也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俾利公約相關事項之推動。
全面檢視法規 產生對話機會
在《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通過、施行之後,政府即開始全面檢視及檢討國內所有法規內容,確認目前國內法規是否有與《兒童權利公約》相牴觸的地方,俾使國內法令內容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陳麗如表示,例如目前我國民法規定男女的訂婚、結婚年齡不同,就涉及違反《兒童權利公約》的「禁止歧視原則」,又或者,外籍配偶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與臺灣籍丈夫離婚,依規定,外籍配偶無法繼續居留臺灣,將導致孩子與母親被迫分離的情況,但在《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第1項中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因此被政府列入優先檢視的法規清單中。
法規檢視不僅著重於各個法律規範的逐條檢視,更是注重其與兒童權利項目間之相互關聯性,以及跨領域間的整體性,並透過專家學者各方團體共同來討論。陳麗如認為,《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通過與施行,最重要的是「產生對話機會」,藉由全面檢視法規的過程,提出問題一同討論,逐步推動兒童權利的進展。
此外,陳麗如認為《兒童權利公約》的落實還包含:國家應針對兒童權利的保障與落實,設計完整的國家計畫,兒童本身也應該參與計畫的擬訂,並就弱勢或邊緣化的兒童給予特殊考量。當然,人權的教育與宣導對於權利的落實至關重要,宣導對象的範圍基本上應要涵蓋社會各個層面,包括司法人員、實務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政府各機關人員、醫療人員、父母、兒童照顧者等等,尤其國家應該要增強兒童對自身權利的意識與認知,賦權兒童及少年,使兒少也能夠行使自身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