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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6
 
 
 
 
》守護兒少
從接軌國際開始
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生的權利,使每一位兒童都有機會發展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而每年的11月20日也訂為「國際兒童人權日」,提醒各國這個與兒童許下承諾的美麗日子。
 
 

 全球共識度最高的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涵蓋了所有的人權範疇,保障兒童在公民、經濟、政治、文化與社會中的權利。目前《兒童權利公約》共有196個成員國,獲得大部分聯合國會員國的承認,或部分承認,可說是最多國家簽署、共識度最高的國際公約,更是國際上兒童人權保障的基本規範,揭示了「兒童是權利的主體、不是國家、父母的附屬品」的重要典範,翻轉過去將兒童視為被保護客體的對待方式。

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是國際社會向兒童承諾,會盡最大力量保護兒童免於暴力傷害、保障其發生的權利,使每一位兒童都有機會發展潛能,並為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四大精神保障兒童權利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陳麗如指出,《兒童權利公約》的內容,具備了四大核心精神:

一、禁止歧視原則

《兒童權利公約》第2 條第1 項指出「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揭櫫之權利,確保其管轄範圍內之每一兒童均享有此等權利,不因兒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族裔或社會背景、財產、身心障礙、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

二、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第3條第1項明示「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三、生命、生存及發展權


第6條指出「1. 締約國承認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2. 締約國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

四、尊重兒童表意權

第12條中提及「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關注兒童保護議題,透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 法》的通過實行,發展臺灣兒童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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