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樣態除刑法第229條之1所定的兩小無猜及配偶間強制性交猥褻屬告訴乃論罪外,餘犯罪樣態皆屬非告訴乃論罪。通報案件中被害人約8成為女性,而實務上遭受性侵害的兒童及智能障礙者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之困難而影響其司法訴訟權益,2015年12月23日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增訂專業人士在偵審階段得協助被害人詢(訊)問,並賦予該詢問筆錄具有證據能力等規定,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進而維護兒童及智能障礙者之司法權益。以下就幾個重點說明之。
性侵害的定義
性侵害在法律規範上可分為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兩大類,1999年刑法修訂後將妨害風化罪章改為妨害性自主罪章,擺脫妨害風化讓人聯想到的色情、貞操迷思,澄清妨害性自主罪乃維護個人的性自主權。新法強制性交指以暴力、脅迫、恐嚇等違反當事人意願之方式性交,舊法的「致使不能抗拒」改為「違反其意願」,被害人也不限女性,而性交的範疇不僅是傳統上的陽具插入陰道,更包括口交、肛交、手交、以異物插入生殖器官。換言之,只要被害人的性器官被侵犯到,都算是性交,而強制猥褻則指行為人為了滿足性慾而對被害人從事的親吻、撫摸等肢體接觸。
性侵害事件服務概況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2015年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數1萬454人,其中81%為女性,54%為12歲至18歲國高中學生,18歲以下之人被害比率偏高,約占被害人數64%,疑似或確定為身心障礙者有1,116人,約佔被害人數10%;案發地點57%發生於私人場所;嫌疑人85%為男性、36%為12歲至24歲的青少年。性侵害通報案件中,80%為熟人性侵害案件,其中兩造關係為(前)男女朋友及直系或旁系血親者,占所有案量的前2名(合計約37%),另兩造關係為同學者占案件量10%,普通朋友者占案件量8.7%,網友者占案件量之6%。
2015年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性侵害被害人所需之庇護安置、陪同報案偵訊、經濟扶助、驗傷診療協助、法律扶助、心理諮商輔導、轉學或就學服務等相關保護扶助措施,計12萬1,587人次服務,扶助金額1億1,353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