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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9條規定之眷屬人數」,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所屬之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之眷屬人數為0.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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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慢性腎衰竭病人門診透析服務品質提升獎勵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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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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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者藥事照護」計畫,自1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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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度全民健康保險中醫門診總額品質保證保留款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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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全新改版之「公益勸募管理系統」正式上線使用,該系統提供線上申請勸募活動許可,預期能簡化申請程序,提升作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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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4年1、2、3月份全民健康保險臺灣地區外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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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疾病管制署血清疫苗中心生物製劑廠於103年底停止生產製造,為紀念製劑廠歷史,出版「百年榮耀世紀傳承」紀念專書,為公立疫苗生產歷程留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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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公布「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部分條文修正,共計修正13條條文,包括:增列支持性及緩和性照護補助、強化罕病用藥健保給付收載程序、新增藥商不當停止供應罕藥罰則及強化罕病全人及家庭照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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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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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恩荷芬市市長Mr. RobvanGijze等一行15人,蒞臨本部拜會,雙方就健康存摺、二代健保改革、我國健康促進政策與健保資料之運用等議題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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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全文14條,修正重點:國內(外)受託機構及保管委託經營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增列委託契約以中文版本為主,以及受託機構之選定、續約等事項免除報請備查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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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政院104年1月20日院臺衛字第1040121500A號函指示「行政院國家人用疫苗政策指導會議設置要點」停止適用,業務回歸各權責部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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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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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廢止「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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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藥事服務費合理量計算規定、新增診療項目11項、包裹支付手術或處置過程面使用之特殊材料3項及更新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附表7.3「Tw-DRGs權重表」及修正相關文字,並自104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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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基於衛生安全考量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報驗義務人檢附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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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報驗義務人於輸入食用油脂、特殊營養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專案進口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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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提高中低收入民眾之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項目之補充保險費扣費標準至基本工資,並溯自104年1月1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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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核釋「罕見疾病醫療補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疑似罕見疾病確認診斷之檢驗費用」令之罕見疾病國內確診檢驗項目及費用,計7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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