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庭成員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的行為時,就稱為「家庭暴力」。家庭成員包括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現有或曾有無婚姻關係,但有同居或共同生活事實,以及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如同居人、同居人子女、繼父母;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關係者,如父母、祖父母、公婆、岳父母、養父母等;以及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旁系姻親等。
最親密的人 傷害也最深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通常分為四種形態:「肢體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與性暴力」。其中最常見的是以肢體虐待行為,而造成受暴者身體與精神上的傷害,以及利用言詞攻擊,如謾罵、侮辱、恐嚇等方式,來企圖控制被害人,這些都是屬於比較激烈的行為。
另外,主要掌管家中經濟大權的一方,經常以不給生活費做為要脅,意圖控制另一方,或強迫擔任保證人、強迫借貸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便是屬於經濟暴力形態。這一類肉眼所看不見的家暴傷害,有時連受暴者自己也沒有輕易察覺,或是因為愛恨交織,而產生不知所措與迷惘,如果未即時獲得解決,最終常常使得家庭關係越加惡化。
不隱忍並自我保護 避免傷害擴大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郭彩榕談到,受到傳統教育思維的影響,有不少受暴者認為「家醜不可外揚」、「夫妻床頭吵,床尾和」,因此相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於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選擇原諒。事實上,隱忍未必能解決問題,甚至可能演變為另一種惡性循環的現象。長期受暴者因為一直處於恐懼、缺乏安全感的生活中,容易出現精神方面的問題,輕者如憂鬱、失眠,重者還可能衍生為自殘或暴力行為,甚至將長期累積的怨恨報復在施暴者身上,而犯下無可挽回的憾事。